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提前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传染病的防控,按规定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和晨检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饭菜留样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
(八)投诉受理制度;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 ……此处隐藏28129个字……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平安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平安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6〕医院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平安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
〔7〕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平安运行,本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各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7.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撤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撤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当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工作安全规定1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发电、煤矿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 各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做好安全性评价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对安全性评价的认识,鼓励员工发现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通过员工的自觉行动深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
第四条 各企业应注意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与方法,将安全性评价与建立华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反事故措施、危险点辩识、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相融合。
第五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各企业建立安全性评价的自查和整改考核、专家建议的反馈、定期通报、内部交流、动态跟踪、评估分析等机制,使安全性评价工作贯穿到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之中。
第六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贵在真实,重在整改”,实行评价结果不与奖金挂钩、不与评比挂钩、不与领导班子业绩挂钩的“三不挂钩”原则,评价结果不作为对被评价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以保证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性评价的对象是基层发电企业、基层煤矿企业。
第八条 安全性评价应包括生产设备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管理评价三个方面。 安全性评价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随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包含查评项目、查评方法、查评依据。
第十条 各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将查评标准没有涉及到的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范围等及时纳入,制定相应的查评标准;而对于查评标准所列项目没有对应评价对象的内容可予以剔除。
第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分为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和复查评估三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基层企业应进行企业自查一次及专家查评一次。 各企业应合理安排,一般情况下保证每二年进行一次企业自查或专家查评。
第十三条 每一次的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复查评估工作均应形成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书应包括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及需要列入下一轮评价工作的'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根据危害程度对发现问题进行评估和分类,发现问题分为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一般问题,是指危害程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设备缺陷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的问题。重大问题,是指危害程度较大,需经过技术改造方能排除的设备隐患及可能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后的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项目、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复查人。
第十六条 被评价企业在专家查评后一个月内应将评价报告书、整改计划书一起报上级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分为火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风电等三类。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分为井工矿、露天矿二类。煤矿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必须以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为基础,并涵盖其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自查和专家查评要严格按查评依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或尚未彻底消除,都应按标准扣分。
第二十条 各企业可结合生产设备状况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专业、各种层次的安全性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查形式及整改为一个阶段,或以专家查评形式及整改为一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企业自查形式是各基层企业按照查评标准组织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生产设备部分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组织查评,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部分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组织查评。
第二十三条 专家查评形式是在企业自查及整改阶段的基础上,由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按专业分工,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查评标准进行核实性查评,最终形成专家查评的专业报告。专家查评形式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企业自查形
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复查评估形式是在专家查评及整改阶段后,由集团公司组织的核查评估工作。核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基层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情况,企业自查、专家查评的查评项目及重大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企业自查、专家查评的评价报告书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在企业自查、专家查评后,应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价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和下发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计划。
第二十六条 基层企业在企业自查及整改阶段完成后,向上级公司申请专家查评,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在组织专家查评形成评价报告书后,向集团公司备案,并负责监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在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专家查评评价报告书备案后,选择性组织对基层企业进行复查评估。
第四章 专 家
第二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专家组成员以系统内的在(退)职专家为主,也可聘请公司系统外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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